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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笔记串讲第五章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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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金融服务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贷款通则》概述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了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金融风险。

  2.管辖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贷款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贷款的几项原则

  1.合法原则。

  2.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3.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及利率管理

  一,贷款种类

  1.按照贷款期限的分类:短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中期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含五年)。

  2.按照有无担保的贷款分类:信用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义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

  4.按照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来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短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现援助性贷款)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限制: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其更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计算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要办理贷款展期申请。展期限制主要有:(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利率和信息管理: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免息。

  第三节 贷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借款人

  1.借款人的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以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据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贷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应、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的贷款人同意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二,贷款人

  贷款人在我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第四节 贷款程序与监管

  一,贷款操作程序

  1.贷款申请程序;2.贷款申请评估;3.贷款调查;4.贷款审批;5.签订借款合同;6.发放贷款;7.贷后检查;8.贷款归还。

  二,贷款质量监管

  1.不良贷款登记、考核与冲销:(1)不良贷款的登记:(2)不良贷款的考核;(3)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2.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三级分类标准(1)呆账贷款,财政部门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2)呆滞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瞒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3)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五级考核标准(1)正常贷款(2)关注贷款(3)次级贷款(4)可疑贷款(5)损失贷款。

  第五节 贷款责任制及债权保全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两制一禁止

  1.行长负责制2.审贷分离与分级审批制3.禁止银行中的贷款业务人员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1.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时,贷款人应当要求其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保障贷款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2.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3.贷款人对于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4.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5.贷款人对合并或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或兼并之间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6.贷款人对于外商合资或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或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

  7.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8.贷款人对产权被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申请被接受之前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9.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清偿。

  三,贷款管理制度特别规定

  1.建立贷款主办银行制度;2.银团贷款制度;3.特定贷款管理制度;4.贷款特许制度;5.异地贷款备案制度;6.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四,《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

  1.高利转贷行为,以转贷为手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借给他人,并且借款数额较大的一种行为。

  2.对高利转贷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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