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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综合练习题(19)

2007年09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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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判断题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2.股东享有的权利只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

  3.在公司登记后,有的情况下可以抽回出资。 ( )

  4.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但执行董事不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

  6.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 ( )

  7.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 )

  8.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 )

  9.任何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 )

  1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设立分公司的,不需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1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2/3同意。 ( )

  1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 ( )

  13.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

  14.临时股东会不得对在开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

  15.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普通股股东股东组成。 ( )

  17.股东会可以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

  18.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

  19.董事任期届满,不可以连选连任。 ( )

  20.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 )

  21.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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