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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56)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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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④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⑤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11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更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更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股份发行的价格:纵观各国,股份的发行价格不外乎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及折价发行三种价格。

  平价发行,是指按照股票票面上所记载的价额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以高于股票票面所载明的金额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按低于股票票面所载明的金额发行。

  新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新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新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4.股份(票)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的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本的行为。股份转让价格本质上是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的。

  新公司法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新证券法第40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新公司法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所谓背书,是指股票原持有人(即转让人,亦称背书人)在股票上签章,并将受让人(亦即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票背面的行为。只有实物券形式的记名股票才是和背书转让,簿记式(又叫无纸化或电子式)记名股票无法背书而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新公司法第141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新公司法第145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5、股份转让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又对股份的转让作了如下限制:

  (1)转让场所得限制:新公司法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新证券法第39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上述条文中的“证券交易所”并非特定,而是包括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其中,上海、深圳是目前我国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但实际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大多是通过私下协议进行转让的。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否则无效)。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4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新公司法 第143条作了具体规定(见后述的“股份回购限制”)。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新证券法第45条)

  (6)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第142条)

  (7)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第140条)

  (8)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新证券法第8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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