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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2)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概述

  (一)基本内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有时简称“财会制度”,具体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公司会计制度,是指公司会计体制、组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新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新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显著特点,是依法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依据新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是公司更重要的会计报表,能较为全面的反映公司资金来源及其运用情况。具体而言,它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即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会计报表。按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1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的规定,资产负债表以左右平衡式账户列示“借方”与“贷方”。左方为“借方”,记载各类资产项目,右方为“贷方”,记载各类“负债”和“股东权益”项目,左右借贷双方必须平衡,故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

  2.损益表: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反映的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动态的业务经营状况而非静态的财务状况,故学理上又称之为动态的会计报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通过该表,可以向股东、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公司机、甚至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报告期内动态的财务状况,说明资金变化的原因。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所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的必要说有。

  5.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年度利润分本情况与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在会计实务中常将其作为损益表的附表。

  在我国,公司在制作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时,应特别注意新公司法的有关要求。主要表现在:

  1.关于制作时间。新《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总则第八条的规定:“年度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

  2.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作完毕后,应“依法经审查验证”(新《公司法》第165条)。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是否行合法定程序,内容有无虚假或欺诈的部分,有否遗漏重大事实等。对“审查验证”的结果,应制作书面报告,并由“审查全证”人签名盖章。

  3.关于股东的查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二)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制度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财务制度方面的一些具体内容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专门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各类公司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其公司内部各项财务制度,这是因为这样做有其积极的意义或作用。

  1.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统一规则的财会制度,可使股东及时掌握公司的财会制度。通过统一规则的财会制度,可使股东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自己的投资境况和权益,以便对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业实务有效的监督。

  2.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建立健全统一的公司财会制度,以便债权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依其职责负有在法定范围内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义务,以维持社会交易的安全。而这一职责的有效行使也有赖于规范的公司内部财会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二、公积金制度

  (一)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公积金制度的确立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意义重大。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当亏损出现时用以弥补亏损,就可用以充实公司资金、增强公司信用,从而避免公司经营活动出大较大的动荡,以保证债权人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另外,公司要求得长远发展,用公积金追加投资无疑是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更佳途径。

  (二)公积金的种类及来源

  1.公积金的分类标准:

  (1)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强制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比例(或数额)及用途,都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公积金亦称“强制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上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所以,任意公积金是否设置及如何提取和使用,全凭公司自由决定,法律不加干涉。

  (2)以公积金的来源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故其一源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来自公司的盈余。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2.我国公积金的种类及其来源:

  (1)法定公积金:实际上属于学理上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范畴。至于提取的比例及总额,新《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规定得很明确。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第168条对资本公积金及其来源作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任意公积金。新《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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