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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3)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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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积金的作用:依新《公司法》第169条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公积金的作用主要有:

  1.弥补亏损。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必须设法弥补,否则即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都可用于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用历年所提取的公积金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疑是一条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径。

  3.增加资本。公司可在需要时将公积金转增股本。

  4.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一般来说,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为维护股票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

  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法定公益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得润中依法提取的专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其基本特点是:

  1.性质上属于强制公积金的范畴。

  2.在会计表上虽归所有者权益类,但用途却仅限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3.无更高限额。这就是说,只要公司当年有税后利润,就应当提到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益金。新公司法已将其删除。

  (五)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查及披露:新《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根据新《公司法》第54、55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即财务检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即财务调查权].同时新《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公司分配:

  (一)原则:“公司分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分配,是指公司将其经营所得依法进行分割的整个过程。包括“纳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向股东分本”等内容。狭义上的公司分配,仅指公司和股东分配股利。

  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新《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

  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分配,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去理解,都应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按新《公司法》第167条及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分配顺序如下:

  (1)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更长不得超过五年。”

  (2)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实际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当年税前所得不足以弥补部分的亏损,应以历年所积累的公积金来弥补;二是过了法定的税前补亏期限时的亏损,应按新《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不足部分再以历年积累的公积金弥补。

  (4)提取法定公积金。按新《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补亏后的余额,应当作以下分配:先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5)提取任意公积金。按新《公司法》第167条及的规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提取比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确定。

  (6)向股东分配股利。按新《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想法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政府及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的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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