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公司法 > 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64)

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64)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一)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而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股本而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股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更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8)改组设立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固有企业,更近3年连续盈利,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增加股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公司增加股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利用外资股的有关规定;

  (2)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包括增资或配股,下同)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相符,或其变动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3)公司前一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其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但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A股之间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4)近3年无重大违规行为;

  (5)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6)股本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本支付股利;

  (9)公司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0)公司预期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增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不低于该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

  (11)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后,外资股在总股本中占比例超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限定的比例;

  (12)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阅:在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公司净资产总值应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和承销:

  1.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规定的实施细则》,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按照下列程度办理:(1)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首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确定预选企业。(3)预选企业申请文件的报批。被选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将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有关文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2.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通过有《经营外资股业务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即这类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承销商资格。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和交易。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可以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境内上市外资股账户。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登记、股票存管、过户登记、资金结算应当由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四)发行境内上市外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主要有:

  1.关于信息披露的文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制作;需要提供外交译本的,应当提供一种通用的外国语言文本。中文文本、外文文本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在境内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格式和披露方式披露招股说明书;其在境外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说明书,除募集行为发生地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制作和提供。

  3.关于定期报告。公司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除应当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行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

  4.关于股东股份变动报告和公告。任何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达到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作出报告并公告,说明其持股情况和意图;并在其持有该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5%时,作出类似的报告和公告。

  5.信息披露方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在境内外报刊上或者以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境内外投资人同时披露,披露内容原则上应当一致。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