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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9)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工会的权利:

  (1)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问题、工资制度、社会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4)解雇职工时,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就其认为不合理的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总经理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有权请求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起诉。

  (5)有权要求合资公司支持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三)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1.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 (亦称“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认足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但授权发行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此可见,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但同时规定:未认足的资本,应由各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认足。另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2.有关外资出资比例的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个或数个股东的出资额未作任何限定。

  3、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第三者评定。

  4.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出资的条件优惠。可见,股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投资者一致同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优先购买”三个要件,违反这些规定的,转让无效。

  5、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21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四)合资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1、物资购买。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2、经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日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利润分配。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即为净利润。按下列分配:

  (1)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为本公司增加资本、扩大生产。起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

  一、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2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点:

  (1)是更典型的资合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不在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任何承认该公司章程,愿意出资一股以上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人数的复合性。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更低限额,即不得低于2人。公司的资合性决定了须有一定人数的股东的联合,才能实现资本的集合。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且每股金额均等。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它各种公司的更突出的特点。

  (4)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不同种类的公司,其股份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份的表现形式。而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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