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公司法 > 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1)

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1)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9、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10、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1、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12、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13、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14、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15、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61条、第62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16、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7、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主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18、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19、偿还债券余额本息。在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上述条文依次引自:新证券法第64条、证券管理办法第17、19、20、4、51、65、66条;新证券法第59、67、64、70条;证券管理办法第53、54、55、61、62、63、21、18条)

  四、公司债的转让

  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流通行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1.转让场所。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我国现有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有:上海和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各地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等营业场所。

  2.转让价格。新公司法第160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3.转让方式。不同种类的公司债券,应按不同的法定方式进行转让。新公司法第161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证券管理办法》首次将分离交易可转债列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并对其发行条件、发行程序、条款设定等方面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1)在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现金流方面设定了较高要求: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应符合“公司更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更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与认股权证是分离交易的,发行人必须承担债券还本付息的义务。

  分离交易可转债和普通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40%,不过分离交易可转债“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因此在发行同等规模债券的情况下,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募集资金规模将是可转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2倍。

  (2)规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从而明确了分离交易可转债为现金汇入型,即投资人须另缴现金行使认股权,也明确了发行人具有债券部分还本付息的义务。

  与普通可转债不同的是,分离交易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而且规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募集资金用途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持有人与普通可转债持有人同样被赋予一次回售的权利,从而极大地保护了投资人利益。

  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则并非如此。规定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3)弥补普通可转债的缺陷,相对于普通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优势在于:第一,投资者可以获得还本付息,由此给发行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第二,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低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可通过转股或转让权证在二级市场上套利,而毋须担心发行人在股票市价升高时强制赎回权证;而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高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可选择放弃行使权证,而权证往往是发行人无偿赠予的。

  当然投资者是以债券的超低利率为代价来换取权证的,因此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只是为获得权证而牺牲的那部分债券利息。因此,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推出可弥补普通可转债的产品缺陷,有利于重新激发投资者对转债产品的投资信心,而且随着股市的日益转暖以及权证市场的相对火爆,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推出蕴藏着较大的投资机会。

  (4)可积极参与新债申购。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由于可转债产品自身存在的缺陷,流通股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化解,投资者为此付出了代价。因此将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一部分认股权证定向发行给原有流通股东,可以使得双方利益更终达成一致。

  (5)将欧式与美式期权结合起来。如果债券附带美式权证,权证持有人可在行权期限内随时行权,发行人就不得不面对在行权期内缴纳认股款的不稳定性,给公司资金规划和控制带来较大不确定因素;而债券附带欧式权证,只能到权证到期日方可行权,持有人的选择权被大大削弱,势必会降低其投资积极性。认股权证结合了欧式与美式期权的特征,选择一至两个特定时间段作为权证行使期间,这有利于兼顾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