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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7)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三)创设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在公司法上创设国有独资公司这一形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使“一人公司”这一特殊企业形式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得到了确认,为我国在国家投资的领域创建和改建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为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国家可以做到既保持对企业的所有者职能,又不过多地介入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再次,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与其它主体开展平等的竞争提供了可能。国有独资公司在市场上与其它公司(企业)一样依法开展经营,依法纳税,受同样的法律、法规管辖,不享有任何特权。这就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一)适用范围: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设立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并无太大的区别。

  2.设立程序:(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2)制定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生产特殊产品或经营特殊行业的,要依法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4)缴纳出资。(5)验资。(6)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公司董事、经理任命书或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投资者投资的决定;经营特殊产品和行业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等等。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有包括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一)权力机构:新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新公司法第67条(见上述)和第 4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第 47条见前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新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三)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新公司法第54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即:“(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第70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三)

  一、概述

  (一)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合资有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由不同国籍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

  (二)法律特征:

  1.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这是合资有限公司区别于一般有限公司更根本之处。

  2.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即使符合公司的成立条件,还必须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公司才告成立。

  3.合资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的企业以及由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的企业,依法可采取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中符合法人成立条件的,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应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即合资有限公司和外资有限公司,它区别于非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三)法律适用: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也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资有限公司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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