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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65)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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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会计与审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会计与审计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章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并聘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会计师及其所在的境内事务所进行审计和或者复核。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本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税后可分配利润的确定。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3.关于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六)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相关主体争议的处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内上市外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以及其他事务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到境外上市的方式: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

  1.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发行登记注册,待获准后即在该国家或地区公开发行股票(或股票的派生形式),再向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2.境外间接上市。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和上市还可以采用境外间接上市的方式。境外间接上市有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等多种方式。

  (1)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通过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该已上市的公司作为外壳,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定向配股,注入境内企业的资产和业务;也可以发行新股或债券以获得发展资金,从而达到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种境外间接上市方式。

  (2)造壳上市。是指准备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事先与一家境外未上市的公司确立一定的产权关联,如控股、合资或直接设立附属公司等,然后由该境外关联公司以其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取得上市地位后,境内企业就可以通过这家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入境内资产和业务,更终达到境外上市目的。

  (3)存托凭证上市。又称为存股证(DEpository RECEipt,简称DR),是一种以证书形式发行的可转让证券,通常代表一家非美国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按其发行市场的不同,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欧洲存托凭证(EDR)、香港存托凭证(HKDR)、新加坡存托凭证(S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

  3特别要求:

  (1)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2)H股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在香港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

  (3)香港创业版(GEM)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版上市的条件如下:

  a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b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更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符合香港创业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d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e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政府对到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一、概述:

  (一)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所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

  (二)法律特征: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新公司法第19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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