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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11)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A、发起设立: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认购: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③缴纳出资并验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

  ④发起人应在验资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⑤由董事会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B、募集设立: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认购: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的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

  ③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④向证监机构申请幕股;

  ⑤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开幕股;

  ⑥缴纳出资完毕后即验资,发起人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⑦创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组成董事会、监事会;

  ⑧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临时机构,且被通常认为是募集设立时所存在的临时机构,这需要从创立大会的权限方面理解。新《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前面已说明,由于采取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已认购全部股份,没有其他认股人,所以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通过即可,董事、监事选举也都是由发起人自行选举(第84条);由于采取募集设立时除发起人之外还有其他认股人,所以公司章程的通过和董事、监事的选举须以创立大会的形式集体行使权利。本质上二者是相同的,区别的产生只不过是因为募集设立还有其他认股人,而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就是全部认股人。

  对于发起设立而言,仍须召开创立大会,其职权主要为上述⑤⑥⑦: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如要对上述7项事项作出决议,须遵循“两个过半数”,即:①须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②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91条)。

  (三)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筹划、实施公司设立,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公司创始人。

  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需要具有下列要件:

  a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

  b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C、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d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

  A发起人的资格及人数。

  a发起人的资格:一般说来,有以下限制:

  (1)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这样的人不能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也无法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不能在为公司发起人。

  (2)法人充当发起人时,应当受到法人宗旨的限制。有些国家要求法人充当发起人,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设立公司的宗旨一致。

  (3)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地限制。便于对公司的管理、控制,一般从本国利益出发,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和住所地,有一定比例的要求。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发起人的法定人数:是指法律规定的更低人数。各国法律都有发起人人数规定。我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且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一人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发起人也只需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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