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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68)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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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而言,公司集团外部成长是通过兼并和收购来完成的。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一般有:

  (1)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

  (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收购,又称购买控股权益,即通过证券市场或协议,由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达到控股百分比的股份,从而取得对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交易行为。

  三、公司集团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及其法律关系

  (一)组织结构:公司集团组织结构的根本特征在于多层次。一般来说,分为四个层次:

  1.核心层。公司集团核心层是指集团内具有一定经济技术联系的少数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又被称为集团公司,是公司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母公司。

  2.紧密层:公司集团的紧密层,主要是指由核心企业控制的子公司。通常核心企业在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要超过50%.

  3.半紧密层:公司集团的半紧密层主要是公司集团内相互参股、持股,但末达控股界线的公司。

  4.松散层。公司集团的松散层主要是通过合同建立固定协作关系的公司企业。

  (二)公司集团的管理体制:不同种类的公司集团的管理体制也有所不同。股权式公司集团是采用资本作为权威方式来实现对内部成员统一管理的。正是因为集团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纵向控股和持股的特性,从而决定了集团母公司所处的核心地位。

  一般来说,集团核心企业主要通过对大批成员企业的资本和人事参与,来实现对集团经营业务的控制和统一协调。

  契约式公司集团由于其成员之间联结纽带为各种契约,相对股权式公司集团来说,其关系密切程度、统一程度均较低,因此宜采用联合管理体制,由处于核心层的骨干企业牵头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集团各成员均为委员,实行集团领导。

  (三)公司集团的母子法律关系。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契约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是子公司,即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契约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公司集团内部更重要的法律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1)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2.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1)对子公司利益及其少数股东的保护: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两方面:①赋予董事诚信义务。如果董事违背义务,就要负法律责任。②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

  (2)对相互投资关系的法律调整:为防止资本无限制的重复计算和相互虚增资本,保护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对公司间相互投资比例及相互投资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3)对母子公司之间债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各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是多数国家对于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适用的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母公司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监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损害了子公司少数股本及债权人的利益,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公司集团中的母子公司虽名为独立的法人,但是,公司集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组织,追求整体经济效益更优是其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加强对公司集团的监管,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对公司集团的整体性作出了规定。

  四、关联公司:

  (一)广义的关联公司是指任何两个以上相互独立存在而相互间通过资本参与或合同维系方式形成的公司间的联合。在广义的关联公司概念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控制公司的各个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相互投资或连销控制的几个公司,都属于关联公司。

  新公司法有下列规定: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217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关联公司交易的一般规则:关联公司交易,又称关联交易,即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任何财产、权利或义务的转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交易下的定义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以下原则:

  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关联交易的双方必须就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额、条件等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关联协议应当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预防不公平、不公正关联交易的重要制度。

  2.股东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股东会批准制度是指关联公司中处于从属地位的公司参与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的决定应经其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表决权排除,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与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既规定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又规定了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该法第179条规定:一股东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应以公司章程限制其表决权。

  3.控制股东以补偿制度与控制股东赔偿制度。控制股东的补偿制度,是指当控制股东与从属公司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不公平关联交易时,控制股东应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对从属公司所受的不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控制股东赔偿制度,即突破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追究控制股东的赔偿责任。

  4.关于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转移定价简单说来就是在公司集团内部交易中所使用的价格。转移定价是一种限制性商业行为,利用它可以达到逃避税收、逃避外汇管制等目的,从而给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转移定价作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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