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58)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召集程序。主要是指通知或公告股东的过程。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新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4)股东大会的决议种类:分为A、普通决议,即在股东大会上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B、特别决议,即在股东大会上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决议。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执行机关。特征:是常设机关;是公司业务机关;是公司经营决策机关;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2.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任期:新公司法第109条规定:第4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法第47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的组成方式及董事的资格: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新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根据新公司法第111条规定,
(1)董事会例会(即常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无上限,章程可确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会议(即特别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根据新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新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新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表决权的排除。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董事的延时履职制度。(见前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所引的新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
(三)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指受聘于董事会的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为公司内部法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新公司法第114、11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