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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55)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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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大会决议;

  ④招股说明书;

  ⑤财务会计报告;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新《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由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

  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新《证券法》第15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的一般规定:

  第6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①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更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更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⑤更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7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①更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②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④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更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⑤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⑥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更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8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更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③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④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⑤更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更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第9条  上市公司更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②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③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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