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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17)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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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相关法律责任:新证券法第26、31、88-194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法律责任。主要的是:

  A、新证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时,可以根据发行情况分别处理:①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②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B、新证券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8)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新《公司法》没有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因此,公司内部就发行债券形成决议是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必须具备的首要程序。但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申请核准、采取承销方式发售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非公开发行债券不需要经过这些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第155条,发行公司债券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但非公开发行不需要核准程序,因此新《公司法》关于“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开发行的情形。同时,新《证券法》也规定,非公开发行政权,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因此可以认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需要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1、新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161条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1)上市条件:新证券法第57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上市程序:

  A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其审核同意。新证券法第58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营业执照;

  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B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签定上市协议。

  C上市公告。上市协议签定后,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D上市交易。发行人履行公告义务后,由证券交易所在确定日期安排债券上市交易。

  (3)暂停上市。新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更近二年连续亏损。“

  (4)终止上市。根据新证券法第61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B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C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D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E公司更近二年连续亏损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F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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