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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9)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义务:新《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普通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债权人申报债权。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新《公司法》第187条)

  (4)特殊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新《公司法》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新《公司法》第191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5)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新《公司法》第187条)

  (6)分配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新《公司法》第187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制作清算文件。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帐簿。

  (8)报告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且:

  (9)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新《公司法》第189条)

  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其他部分条文]   (2005年12月18日)

  第42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44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45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四)特别清算

  1、特别清算就是指解散公司在执行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清算不能,或显著障碍,或发现公司债务有超过公司资产之嫌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不同于普通清算的特别程序进行的清算。对不能按普通清算程序清算的公司,适用一种比普通清算更为严格的程序,是为了保证债权获得公平清偿,同时又避免进入繁琐的破产程序。

  2、特征:

  (1)特别清算在程序是在普通清算进行中,由公司的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接受申请依法作出决定开始的。

  (2)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程序比普通清算程序更加严格,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清算过程。

  (3)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但在特别清算中,股东会、监事会的存在形同虚设,而债权人具有特殊作用。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并通过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就清算方案提出协商。

  (4)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特别清算是在法院直接干预和债权人直接参与下进行的。在保障债权获得公平受偿的前提下,清算组权限受到限制。

  (5)特别清算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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