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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32)

2007年08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1)新《破产法》赋予了别除权人限制性的表决权,即别除权人享有表决权,但并非享有债权人会议全部所议事项的表决权,其中对与其利益相关的事项如债权调查、决定是否重整、是否继续债务人营业、监督管理人等应享有表决权,但对与其利益无关的事项如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则不应享有表决权。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另外,别除权人因为享有担保物权,在整个破产债权体系中,别除权人的权利处于优先位置,即别除权人的受偿也不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限制。

  (2)新《破产法》明确了职工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规定了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见上述规定中的: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职权。新《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①核查债权;

  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③监督管理人;

  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通过重整计划;

  ⑦通过和解协议;

  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新《破产法》57、58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新《破产法》第60、62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1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5)对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的处理。新《破产法》第64、65、66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本法第61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61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债权人委员会。新《破产法》第67、68、69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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