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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5)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8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5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内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①是更典型的资合公司;②股东人数有法定更低限额;③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④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⑤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

  8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行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3 股份: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更小单位。其特点:①金额性;②平等性;③不可分性;④可转让性。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特点: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②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③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④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8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分类:①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②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③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④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⑤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

  85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与特别股的异同:①相同点:它们作为股份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金额性;平等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它们转让形式都是股票。②不同点:普通股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特别待遇;股息率不固定;增资发行新股时,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特别股又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优先股在分配收益及剩余财产等方面,比普通股有优先权,收益率固定,通常没有表决权。劣后股在分配收益及剩余财产等方面逊后于普通股。

  86 新股发行的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更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③公司更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公司封闭性质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股东内外之别,也不必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强调必须依法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③国有股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④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⑤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⑥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

  88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①只有在公司为减资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份;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必须于10日内注销其所回购股份;③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并公告。

  89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方式上的区别: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90 股东大会的特征:①由全体股东所组成;②是非常设机构;③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

  9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①是公司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执行机构;②公司的常设机关;③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④公司经营决策机关;⑤对外代表机关。

  92 我国《公司法》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规则:①董事会成员应为5-19人;②担任公司董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③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④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⑤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

  93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94 股东大会的性质、基本特征及其对董事会的监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决策权。基本特征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机构,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董事会由它选举产生,接受它的监督:①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③董事会的成员不称职时,股东大会决定更换。

  95 从监督机制方面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与监事会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确认的监督不仅限于监事会的监督,而是一个体现为多层次监督的监督机制。要发挥其作用,必须着眼于以下多层次的监督: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负责。因为董事、监事均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②董事会应实行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经理应向董事会负责。监督分别基于选任和聘任关系;③所有董事和经理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是专司监督职能的法定常设监督机构。监督基于法定职权。

  96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与区别:共同点:①法律人格相同。二者都是企业法人。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相同。二者的发起人都可以用货币出资,也都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且其作价出资金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受到同样限制。③公司责任形式和股东责任形式相同。不同点:①股东人数限制不同。除国有独资公司由一个投资者设立外,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中,除由国有企业改建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外,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②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不同。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不得少于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③批准设立的要求不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④设立方式不同。发起设立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惟一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⑤股份转让条件不同;⑥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97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由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特征:①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型;②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①定期报告义务;②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③对传播消息的澄清义务。

  98 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具备的条件: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企业有发展潜力并且急需资金;③企业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④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⑤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以上;⑥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⑦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99 比较境外直接上市与境外间接上市:到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①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发行登记注册,获准后即在该国家或地区公开发行股票,再在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②境外直接上市与境外间接上市相比,直接上市的成本很高;直接上市的公司容易成为其他公司兼并的目标;直接上市须遵守严格而繁琐的信息披露规定;③境外间接上市相对成本较低,比较简练。

  100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的规定: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更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的,或《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⑤公司在更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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