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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5)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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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⑴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⑵ 承担因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3、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⑴ 在试用期内的;

  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⑵ 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

  ⑶ 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⑷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⑴ 集体合同的 主体 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⑵ 签订集体合同 目的 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

  ⑶ 集体合同 内容 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内容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 .

  ⑷ 订立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 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⑸ 签订 集体合同,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

  ⑹ 集体合同 适用 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劳动合同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⑺ 集体合同 规定 了更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一律无效。

  26、确定和调整更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⑴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更低生活费用;

  ⑵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⑶ 劳动生产率;

  ⑷ 就业状况;

  ⑸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7、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⑴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⑵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⑶ 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

  ⑷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⑸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⑹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28、职业培训的意义:

  ⑴ 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

  ⑵ 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⑶ 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⑷ 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29、社会保险的特点:

  ⑴ 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

  ⑵ 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除个体经营者外,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不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

  ⑶ 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即不问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国家法律直接做出规定。

  ⑷ 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

  ⑸ 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30、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⑴ 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劳动力),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

  ⑵ 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除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况,如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险外,一般都遵循自愿原则。

  ⑶ 两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工单位缴纳和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缴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⑷ 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商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投保人为公民,承保人为经营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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