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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3)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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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⑴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是指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某种劳动的过程,参加物质生产领域的,表现为物质生产性的劳动过程;参加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则表现为非物质生产性的劳动过程。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把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与某些与劳动有关,但并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区别开来。

  ⑵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⑶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需要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⑴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⑵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⑴ 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⑵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公民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

  ⑶ 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劳动法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

  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⑴ 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⑵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但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则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公民。

  ⑶ 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只要具有该项职权的国家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违反另一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也可发生。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产生。

  5、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但是两者又有区别:

  ⑴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⑵ 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⑶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6、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 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⑵ 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⑶ 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7、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⑴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

  ⑵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⑶ 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8、劳动者的义务:

  ⑴ 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⑵ 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⑶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⑷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⑸ 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⑹ 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

  9、劳动者的权利:

  ⑴ 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⑵ 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⑶ 按照自己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⑷ 休息、休假的权利。

  ⑸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⑹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⑺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⑻ 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利。

  ⑼ 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⑽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⑾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0、劳动就业的特点:

  ⑴ 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⑵ 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⑶ 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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