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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笔记(6)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101、技术考核的种类有:⑴ 录用考核;⑵ 转正定级考核;⑶ 上岗、转岗考核;⑷ 本等级考核;⑸ 升级考核;⑹ 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02、国家对职业培训成效的权威认可,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制度。

  103、经公证的技术鉴定证书还是劳务输出、公民境外就业的有效证件。

  104、多层次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 .

  105、保险基金的筹集目前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原则上以省为范围实行统筹和统支,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

  106、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⑴ 劳动能力丧失;⑵ 劳动能力暂时中断;⑶ 劳动能力使用中断;⑷ 职工死亡。

  107、各项保险待遇的确定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 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 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

  108、我国风险事故依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分为: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依导致风险伤害的原因不同,划分为:因工、非因工、生理变化 三类。

  109、 “因工”的范围包括:⑴ 执行日常工作任务和行政指派的工作;⑵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⑶ 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⑷ 见义勇为;⑸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⑹ 职业病。

  110、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因公”的条件:⑴ 在上下班必经的路线上;⑵ 在上下班法定的时间内;⑶ 只能是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⑷ 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111、不属于“因公”的范围:⑴ 犯罪或自杀、自残 ;⑵ 打架、斗殴 ;⑶ 蓄意违章。

  112、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113、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内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1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3 - 24个月医疗期;劳动合同制工人,给予3 - 12个月医疗期;临时工制工人的医疗期不超过3个月。

  115、残废的分级:1 - 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 - 6级,大部丧失劳动能力;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6、因工死亡(含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25-50% 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

  非因工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死者6-12个月工资数额的救济费。

  117、离休是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 离职休养待遇。

  118、正常情况下的退休,男性60(干部60),女性50(干部55周岁),并连续工龄达到10年。特殊情况下的退休,男性55,女性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

  119、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120、实施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⑴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⑵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或依规定停产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⑶ 按照规定参加保险,交费时间满一年;⑷ 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⑸ 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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