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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4)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11、劳动就业原则:

  ⑴ 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⑵ 平等就业原则。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⑷ 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⑸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

  ⑹ 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国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

  ⑴ 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 的经济组织;

  ⑵ 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 的经济组织;

  ⑶ 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 的经济组织;

  ⑷ 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13、劳动合同的特征:

  ⑴ 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⑵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一方的劳动权力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⑶ 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⑷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⑸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4、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 合法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⑴ 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⑵ 劳动合同内容合法。⑶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⑵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15、借调合同的特点:

  ⑴ 借调合同当事人有三方,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借调职工本人。

  ⑵ 借调单位借调职工,应征得被借调单位同意。

  ⑶ 借调合同明确规定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之间、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⑷ 借调职工本人在借调期间内,属于借调单位职工,但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回原单位;

  ⑸ 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16、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⑴ 劳动合同期限;

  ⑵工作内容;

  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⑷ 劳动报酬;

  ⑸ 劳动纪律;

  ⑹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⑺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7、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⑵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⑶ 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⑷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⑸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18、用人单位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⑴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⑵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⑶ 应当提前 30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 6个月内 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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