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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6)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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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职工福利和困难救济的共同内涵:

  ⑴ 享有福利、救济的权利主体是职工及其供养的亲属;

  ⑵ 职工福利待遇旨在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实施救济的目的则在于保证被救济对象的更低生活需要;

  ⑶ 提供帮助的义务主体是用工单位和国家,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⑷ 福利和救济同属福利制度范围,其作用都在于辅助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但前者处于高层次水平,致力于满足职工的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后者属于低层次水平,重在满足其生存需要。

  32、工会的权利:

  ⑴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⑵ 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⑶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⑷ 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3、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⑴ 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

  ⑵ 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

  ⑶ 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4、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⑴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⑵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⑶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⑷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⑸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35、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须自行回避的情形:

  ⑴ 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⑵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⑶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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