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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笔记(7)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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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失业待遇保险标准:⑴ 累计交费10年以上,可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⑵ 交费5-10年,可领取不超过18个月的失业保险;⑶ 交费不足5年,更多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⑷ 养老、失业、疾病保险个人和单位都缴费;生育、工伤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

  122、福利在提供方式上,具有普遍性、集体性特征,救济则具有补充性特征。

  123、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福利补贴三个部分。

  124、处罚的种类:

  ⑴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2年)、开除。

  ⑵ 经济处罚:罚款(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20%)、停发工资(只适用于留用察看期间)、降级(幅度一般为1级,更多也不能超过2级)、赔偿经济损失。

  ⑶ 刑事制裁。

  125、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工会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占的位置的法律反映。

  126、《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27、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28、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129、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⑴ 审议权。(关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

  ⑵ 同意或否决权。(关于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⑶ 审议决定权。(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方案)

  ⑷ 评议监督权。(厂级干部的才、德、勤、绩)

  ⑸ 选举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

  130、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的特征:

  ⑴ 具有明确的主从性,不具有所有权意义上和权利范围内的参与。

  ⑵ 具有民主性。

  ⑶ 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

  ⑷ 职工民主参与既不具有权利的权威,也不具有义务的责任。

  131、依劳动争议标的的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132、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⑴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⑵ 依法处理原则;⑶ 公正处理原则;⑷ 三方原则。

  133、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13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前者由职工推举 产生;后二者由指定产生,企业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3 ;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于企业工会委员会。

  1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代表总数应为单数,三方人数相等;主任由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36、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专、兼职仲裁员在案件处理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服从委员会的决定;遇有重大和疑难争议案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137、仲裁庭办案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易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组成不符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令其重组。

  138、劳动争议的处理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139、仲裁是指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也称公断。就其不同性质可分为民间仲裁和国家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

  140、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应特别遵循自愿原则和协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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