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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过关题典(1)

2007年01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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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是指高速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P5-9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P6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P6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P7 承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担人并不加入到定作人单位中成为其成员;承担人是按照自己的意见,独立地安排自己的劳动或工作;承担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提供自己的活劳动。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单位,也可双方都有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由于承担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其他关系就其本身来说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它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例如有的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有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的等等。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钟: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P10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P10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P10

  4、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第二条是关于劳动法对人适用范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作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补:执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用劳动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家庭保姆、就业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公民的劳动权: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7、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法的历史

  1、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较晚,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段“工厂立法”的开端。

  3、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

  4、政务院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1、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为一些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1880年瑞士联邦谇责成联邦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1889年现款与一些国家协商,建议于1890年5月在伯尔尼如开一次讲座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并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15年国家参加者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讲座保护工人问题。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者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上讲座通过了两个劳工公约即《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更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2、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员、工人三方代表组成。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更高权力机关0、理事会(执行机构)各国际劳工局(常高秘书外)。

  3、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国际劳动立法既有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也有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4、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396V号决议恢复我国合法席位,国际劳工组织第一百八十四次理事会决定恢复我国的国际劳工组织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 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劳动关系特有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联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6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8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二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分为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三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可分为1工人劳动法律关系;2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3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4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5帮手劳动法律关系。四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划,可分为1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2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下列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同岁时同时产生的。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作为劳动法律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力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承担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等。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代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行为,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4、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来的客观情况。P65

  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可以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

  事件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来。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或永久丧失,如患病、死亡等。这些者是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劳动法律事实。

  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P67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P67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来: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第五章 劳动就业

  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特点: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委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就业的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员。

  2、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僵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城镇劳动就业衽“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国家促进就业、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社会提供就业)。  “新三结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3、劳动就业原则: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二平等就业原则;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四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五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六禁止未成人就业原则。

  (二)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它的涵义有二: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平等就业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反是反映了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

  (五)特殊群体人员是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的统称,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在依法保障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安置就业的同时,对自愿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应予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以利于退伍安置逐步与市场经济接轨。P74

  (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特征: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5、增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增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对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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