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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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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中国工会: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工会发展的历史和客观存在的实际看,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①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也不是任何别的阶级组织,而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②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范围内有更广泛的组织性、内部的民主性和自愿性;③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工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91 我国工会的权利: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②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③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④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的主要职责有:①教育职工的职责;②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③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92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经营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93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议权。指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大局和关系企业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②同意或否决权。指职代会对厂长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依法予以同意或否定的权利。③审议决定权。指职代会对厂长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实施方案依法审议决定的权利。④评议监督权。指职代会依法对厂级干部的才、德、勤、绩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的权利。⑤选举权。指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①支持厂长全面负责的义务;②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94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①可以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②可以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执行;③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

  95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劳动争议的概念主要包含的内容:①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②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③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96 劳动争议的分类:①以劳动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②以劳动争议的职工人数多寡,可划分为单个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③以争议当事人不同,可划分为个别争议和团体争议;④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97 我国现阶段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①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其他争议。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①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②依法处理原则;③公正处理原则;④三方原则。

  98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形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①和解是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的解决;②调解是由第三方居中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③仲裁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裁决;④诉讼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进行的审理活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各项制度包括:案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以及对仲裁的内部监督制度。

  99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③人民法院。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③劳动争议诉讼。

  100 我国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三点:①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②通过争议处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③及时处理争议,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101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调解三者的区别与联系:三者的联系:①有第三者主持,相互妥协和让步;②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③当事人自愿。三者的区别:①调解机构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是由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调解是由仲裁庭主持调解;法院调解是由审判庭主持调解。②调解性质不同。前两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诉讼调解。③调解法律效力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一旦协议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④调解的地位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调解实行先行调解原则,法院调解虽不是必经程序,但调解在争议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⑤调解的期限不同。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自受理之日起30日结案;仲裁调解必须在60日结案。诉讼调解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102 劳动法中监督检查的意义: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①可以保证劳动法律规定得以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还可以结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修正不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体制;②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在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可以促进行政领导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劳动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劳动法;④可以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关心劳动法的正确实施;⑤可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⑥是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03 工龄:是职工自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也称工作年限,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类。

  104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处罚的种类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制裁三种。

  105 在立法中如何完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①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法规;②劳动立法中要坚持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扩充性规定;③配套的劳动立法关于劳动义务的规定只能是上一效力等级立法规定的细化;④配套立法中要规定实现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措施;⑤配套立法中要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和加强劳动管理的关系,通过协调彼此关系,减少冲突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真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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