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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讲义(2)

2007年04月2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四、简述题

  1、什么是税收?如何理解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从物质形态来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者货币。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如何理解税收的本质

  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1)税收体现分配关系

  (2)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

  3、什么是税收的形式特征?

  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1)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2)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4、税法常见的分类有哪些?

  从法学角度,税法可作如下分类:

  (1)按税法的效力分类。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更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更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根据更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税收规章是指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更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2)按税法内容分类。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按税法地位分类。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更高法律地位和更高法律效力的税法。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4)按税收管辖权分类。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更高权力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简述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津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其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

  ①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税务机关的权利即依法行使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征税权。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 我国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②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主体的权利在税法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我国现行税法中赋于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延期纳税权。申请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主体的义务是税法规范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主体的义务为: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依法设置帐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它法定处罚。

  ③法律责任 法津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

  五、论述题

  1、理论联系实际,论述税收的职能。

  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具体说,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所回答的是税收能够干什么的问题。税收职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性和客观性。

  (1)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

  ①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②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③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

  (2)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①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

  ②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

  ③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

  2、理论联系实际,论述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

  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我们把税收的这种阶级属性称为税收的性质税收的本质与税收的性质不同。

  (1)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

  (2)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第一章 税制概述

  知识点和教学目标

  一、知识点

  (1)税制

  (2)税收

  (3)税法

  (4)税法分类

  (5)税收法律关系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使学生能够掌握什么是税收,并从不同角度理解其基本概念,为以后具体税种的学习奠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握税制与税法的关系,理解现代社会税收制度主要是以税收法律的形式表现的,能够熟练运用税收法律关系的有关内容。

  第一章 税制概述

  学习建议

  在本章的学习中主要注意两点:第一,内容的层次性。第一节首先讲了税收的概念,然后分层从不同角度来描述;第二节先讲税法的整体情况,再讲具体内容。在学习掌握其特点。第二,注意课程内容的有关细节,如税法中有关违犯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等,这是考试中选择题经常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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