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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听课笔记(17)

2007年04月1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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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产税制

  一、财产税的一般概念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

  财产税按照征税范围的宽窄划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一切财产的综合征收;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课征。

  财产税按照课征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划分,又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课征,如遗产税、继承税等;而静态财产税则是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定期的征收,不管其财产的来源和未来的变化。

  二、财产税的作用

  1、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人来源。

  2、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人水平。在调节纳税人财产收人方面,财产税可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不足。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有所得的就要征税,无所得的不征税。若不同的纳税人以同等价值的财产投人生产经营活动,善于经营的人有所得就纳税,不善于经营的人无所得就不纳税,这无形中在客观上起了“奖懒罚勤”的作用。财产税则是对财产价值课税,不论其有无所得,有所得的不多纳,无所得的也不少纳,所以财产税促进增产的作用优于所得税。

  我国财产税设立的税种很少,只有房产税和契税等。

  三、遗产税的设计

  (一)遗产税的作用。遗产税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的作用在于:

  首先,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奢侈腐化;

  其次,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并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二)遗产税的类型。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和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分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的继承人为纳税人;

  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与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额课征继承税。

  四、房产税及其意义

  房产税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屋政策,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租赁关系,以搞好城市建设;开征房产税也有利于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人的财政管理体制。房产税是地方税,收人来源比较稳定,为地方财政收人提供了较可靠的收人来源。

  五、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和(房租收人)。

  房产余值;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 30%后的余值(即考虑减去房屋自然损耗因素),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租收人: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人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减免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宗教寺庙、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免税。

  为适应各地区不同情况,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征收管理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契税及其意义

  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缴纳的种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金额成倍增加,交易形式也有很大变化,原来的契税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征税对象不符合宪法规定;2)税负不公;3)原契税条例关于征收机关、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大大落后于形势,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税源大量流失的情况难以得到遏制。

  七、契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新修订的契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其征税范围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而订立的契约。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契税税率为幅度税率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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