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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听课笔记(4)

2007年04月1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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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课    新中国税制的建立与发展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当时,加强税收工作更迫切的一项任务,就是要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当时我国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不久,又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开征了契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就统一了全国税政,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当时建立的我国工商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税种,多次征”。这种“多税种、多次征”的复税制体系,适应了当时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情况。

  二、1953年的税制修正

  从1953年起,依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国家对原来的工商税收制度作了若干修正。这次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是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的税收。此外,还修订了货物税和工商业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停征药材交易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三、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一)改革工商税制

  1958年工商业税制改革的方针是“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是对工商业和个人按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征收的税。采用比例税率。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政制。

  (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1958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亲自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了原来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累进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地区的差别比例税制,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告别历史舞台。

  四、1973年前税制的其他变动

  (一)1959年的“税利合一”的试点

  (二)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

  (三)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

  五、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

  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这次改革提出的原则是“在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税。

  工商税是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的。合并以后,国营企业只需缴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工商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商业领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其纳税环节选择在工业销售和商业零售环节,批发环节不纳税。在纳税环节上采取两次课征制。

  六、两步利改税的实施

  1979年以来,我国税制进行了一次全面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利改税,即把原来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方法改为征税的办法。

  (一)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这次改革依据的总原则是,要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处理好。更重要的是管住两头:一头是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要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但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上交国家,实行税利并存。

  (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8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渐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具体内容包括:

  1.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2.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税。

  3.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

  4.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

  (三)利改税的评价

  总的来说,利改税方向正确,成绩显著。利改税的核心是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它突破了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理论禁区,是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突破。利改税有利于国有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和职工所得多少,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直接联系起来,使企业的责、权、利紧密结合,产生一种动力和压力,从而增添活力,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利改税过程中还进行了一次工商税制的全面的革,逐步建立了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体系。利改税还使我国税收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发生了转轨性的变化。税收地位得到提高,税务机构大大加强。

  利改税的失误有主客观原因。从客观原因看,主要是税制改革超前,而与之相应的同步配套的各种改革没跟上;利改税仓促上马,步子迈得太快。从主观原因分析,我们对利改税的理论准备不足,主要是利改税的概念就不准确。按照当时文件的提法,所谓利改税,也称“以税代利”,就是把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方法改为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纳税的方法。国家对国有企业凭借政治权力征税和凭借财产权力收取上缴利润,是依据不同身份、凭借不同权力取得财政收人的两种形式。税收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都有各自存在的理论依据,都有各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都有各自的作用和特点,是不能相互取代的。而进行利改税的改革时,由于对税收概念认识模糊,混淆了国营企业作为经济法人与企业经营者双重关系的界限,搞成了“以税代利”,造成了利改税的失误,主要表现在:“利税合一”造成企业名义税率过高。为保证既定的财政收入,对国有企业不但征收所得税还开征了调节税,使得社会上对利改税非议甚多。其实利改税后企业实际负担率并不高,利改税枉担了重税的名声。为了保证企业的活力,国家又不得不采取“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方法来增强企业活力。而税前还贷,实际上使国家又参与了资产投资活动,利改税为企业筑起的成为相对独立经济实体的外部边界,又被税前还贷淡化了,形成了高税率、多优惠、松管理的不良税制。

  此外,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否定了“非税论”,却走向了“税收万能论”的极端。企图运用税收手段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税收作为一个经济杠杆,与其他经济杠杆一样,有其作用的范围和特点,不是无所不能的。滥用税收名义,只能削弱税收的作用,毁坏税收的名声。

  七、1994年的税制改革

  (一)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1.税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宏观调控。

  3.税制改革是当前整个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4.现在的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不合理,也不规范。这样的分配机制必然带来人们在工作上、认识上的许多问题。税收队本质上讲是处理分配关系的,所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制是十分重要和十分紧迫的。

  5.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我国经济是国际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要有规范,包括税收也有规范,而且要与国际惯例衔接。改革初期我们形成了现行的一些税收条例,今天来看有一些是继续适用的,有一些是需要改进的,需要用一些新的条例来代替它。对内对外实行的两套税制也需要尽快并轨。

  (二)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2.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快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3. 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

  5.简化、规范税制。

  (三)税制改革的内容

  (1)所得税改革

  1.企业所得税改革。第一步,从19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后待条件成熟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两金”,同时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并取消税前还贷。

  2.个人所得税改革。把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2)流转税改革

  建立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消费税、营业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到批发和零售,消费税同增值税交叉征收,服务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流转税改革后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3)其他税种的改革。①开征土地增值税。②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③研究开征遗产税。④抓紧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⑤简并税种。取消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选择适当时机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将现在已经偏低的税率或税额适当调高。选择适当时机调高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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