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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听课笔记(9)

2007年04月1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六课  所得税制

  一、对所得额课税的意义

  所得额是收益额的一种。收益额可分为纯收益额和总收益额,其中,纯收益额亦称所得额,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获得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之后的余额;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

  对所得额的课税不同于对流转额的课税,从一个工商企业来看,流转额是指企业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所得额则是指企业的利润额;流转额只与商品的销售收入有关,不受成本高低的影响,所得额则不同,它直接受成本规模的影响,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成本越高,收益越少,成本越低,收益越高。因此,对所得额的课税能使税收收入比较准确地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对所得额课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征纳双方的关系比较明确,税收的增减变动对物价也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累进性质的所得税,能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合理竞争。但对收益额的课税要受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不能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对所得额的课税,稽征技术也比较复杂,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核实的困难大,很容易造。偷漏税现象,要求具备比较高的税收管理水平。

  二、对所得额课税的征收制度

  (一)分类征税制和综合征税制

  1.分类征税制

  是将各类所得,分别不同的来源,课以不同的所得税。分类征税制的优点是课征简便;易于按各类所得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税率;能够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款。但是,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按纳税人的能力课征,从而不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2.综合征税制

  是对纳税人的各项各种来源所得的总额征税的一种制度。实行综合征税制可以采用累进税率,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但这种办法计算核实纳税人的总所得额比较困难和复杂,如果纳税人缺乏纳税观念,很容易造成偷漏现象。

  合理的税率,可以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更大程度地刺激纳税人提高生产效率。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三种形式。而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是更常用的两种形式。税率的选择对纳税人的负担具有直接关系。固定的比例税率,可以刺激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带有明显的效率优势。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不同收入的对象用同一比例税率征税,实质上是具有累退性质,赋税也有失公平。采用累进税率,是依所得多少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收,所得越多,负担也越重,弹性较大,因而可以量能负担,但累进税率缺乏激励机制。比例税与累进税比较,其作用各有利弊,不能互相取代。税率的选择,各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不应全盘肯定或否定某一种税率。

  (二)关于扣除费用的制度

  对所得额课税首先要准确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实现所得额,要允许扣除为取得所得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和纳税人及受其抚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

  扣除范围也不同,我国扣除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实报实销法

  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开销来确定扣除额的一种方法,比较符合实际,但计算复杂。

  2.标准扣除法

  是指对纳税人的必要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一个或多个标准,作为固定数额。虽然计算简便,但不符合实际,而且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统一标准,不利于实行。别对待的政策。

  (三)对所得额课税的征收方法。

  1.源泉课征法

  也叫源课法。是在所得额发生的地点课征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能控制税源,防止偷漏和拖欠,手续简便,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但只适用于分类征税制度,适用比例税率,不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2.申报法

  又叫综合课税法。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依率计算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综合征税制,适用累进税率,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原则。但这种方法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容易造成偷漏税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制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外商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外商企业除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谓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这三个条件是;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体包括: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税率

  三种适用税率

  年应纳所得额 税率

  3万元以下3-10万元10万元以上 18%27%33%

  二 确定税率时需注意的问题:先补亏,再确定税率

  (三)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经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所得等经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所得。

  1.国内、外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目前,世界多数国家为了行使税收管辖权,根据属人主义税收管辖权,居民公司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要合并缴税。为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多数国家都采取措施,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免除。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与境内所得合并汇总计算纳税,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款,采取抵免法,准予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2.联营企业所得征税的问题

  (1)联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四)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1.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公式中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

  公式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

  公式中“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亏损额;

  2. 减税或免税收益;

  3. 境外企业或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中各项目的基本概念如下:

  (1)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所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

  ①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保费收人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③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由资本孳生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④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⑤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等。

  (2)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即生产经营成本。

  (3)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等。

  (5)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是指纳税人在确定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对一些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的差额。

  (6)所得税前允许列支的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2.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

  (1)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合理的借款利息。

  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区别三种不同情况作了规定:如果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如果纳税人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其利息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纳税人向银行之外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必须限定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浮动利率之内,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这里所指的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固定资产建造、购进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

  ②企业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支出),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办理。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财政部核定。

  ③企业福利费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例题」某市汽车制造企业2002年在册职工850人(含医务室、食堂人员20人);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1250万元,由福利费支付的医务室、食堂人员工资20万元,均按规定比例计提了三项经费工资及三项经费纳税调整:

  计税工资=(850-20)×0.08×12=796.8(万元)

  实发工资超标准=1250-796.8=453.2(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三项经费=796.8×(2%+14%+1.5%)=139.44(万元)

  三项经费超标准=(1250+20)×(2%+14%+1.5%)-139.44=82.81(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453.2+82.81=536.01(万元)

  ④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只有国家规定的捐赠方法、捐赠对象、捐赠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其要点之一是必须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实施捐赠;二是接受捐赠的对象必须是公益性单位,受灾地区及贫困地区;三是规定了扣除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这里所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谓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等。纳税人直接向受捐人捐赠不允许扣除。

  具体计算程序如下:

  (1)计算扣除限额:扣除标准=纳税调整前所得额×扣除的适用比例

  (2)计算实际捐赠支出:

  (3)捐赠支出调整额

  ⑤合理的交际应酬费。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交际应酬费的实际情况,税法对交际应酬费采用了既限定条件又限定金额准予扣除的办法:限定的条件是,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并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定记录或单据。限定的金额按照全年营业收入来规定: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 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 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⑥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允许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扣除。

  ⑦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其租赁费按该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⑧准许计提坏账准备。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呆账、坏账处理的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⑨纳税人当期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⑩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币存、借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或发生的外汇调剂损益,均作为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⑾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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