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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听课笔记(7)

2007年04月1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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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一)消费税的作用

  1、调节消费

  (1)调节消费结构。(2)限制消费规模。(3)诱导消费行为。

  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

  1.征收范围

  消费税共计选择了11种产品,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征收。选择产品的基本考虑可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产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遍消费品,如护肤护发品。

  2.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消费税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的机构、外国的机构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等一切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三)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采取从量定额办法,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而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则采用从价定率办法,如甲、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粮食白酒、贵重首饰、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品的税基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方法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这是因为:增值税已实行价外征收,而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又是增值税的税基,为了避免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和产生误解,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这样,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的税基与增值税的税基是一样的,即:含消费税而未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

  应税消费品消费额的内容包括:

  (1)销售价款。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上的好处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列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但是,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价款。是指纳税人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计入销售额中。

  (3)委托加工价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消费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对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税法规定不再征收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2.计税依据的特殊计算方法

  所谓特殊的计算方法,是指税额计算公式中的“计税依据”需要通过特殊的公式来计算。主要原因是:我们计算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一般应是含税价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消费品只有不含税价格,因此需要通过公式换算出含税价格,即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以平衡税负。

  (1)委托加工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进口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在消费品报关进口后,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纳税人用于本企业基建的自制消费品、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福利设施等方面的自制消费品,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税目和税率

  1.税目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 I3个子目,共计 25个征税项目。

  2.税率

  消费税税率从3%~45%总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税额)。

  税率(税额)的设计主要考虑了五个方面:第一,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第二,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第三,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第四,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第五,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负担水平。

  (五)纳税环节和期限

  1.纳税环节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依据应纳税款数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l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计算纳税。由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实现的应纳税款,需要有一个计算和办理申报手续的过程,税法统一规定了报缴税款的期限为: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天内报缴税款: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5天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后7日内申报纳税。

  (六)纳税方法与地点

  1.纳税方法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财务管理水平,可采用三种不同的纳税方法:

  (1)“三自纳税”:即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银行缴纳。

  (2)“自报核缴”:即纳税人自行计算和申报,由税务机关审核填发缴款书,纳税人按期向银行缴纳税款。

  (3)“定期定额”:对于账证不全的小型企业,税务机关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月核定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分月缴纳。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在上述三种方法中核定一种。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自销或者委托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六)减免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一免税办法可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在生产环节免征。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上述规定者外,消费税一样不得减税、免税。

  某市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 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注明金额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万元、装卸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30万元;

  (2) 对外销售A型小轿车1000辆,每辆含税金额17.55万元,共计取得含税金额17550万元;支付销售小轿车的运输费用30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0万元;

  (3) 销售A型小轿车40辆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0万元;该公司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5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4) 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报废汽车部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0万元;

  「答案」

  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销项税额=17550÷(1+17%)×17%+40×17550÷(1+17%)×17%+5×12×(1+8%)÷(1-10%)×17%=2550+102+12.24=2664.24(万元)

  (2)进项税额 = 850+200× 7%+300× 7%+500×10%+30×7%

  =850+14+21+50+2.1=937.1(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2664.24-937.1=1727.14(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

  =17550÷(1+17%)×10%+40×17.55÷(1+17%)×10%+5×12×(1+8%)÷(1-10%)×10%=1500+60+7.2=1567.2(万元)

  五、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的意义

  营业税的征收涉及到第三产业的很多部门,涉及面广,可以发挥普遍调节的作用;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政策性很强;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将逐步增加,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二)征收范围与纳税人

  新税制改革后的营业税设9个税目。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总之,单位和个人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都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销售应税劳务还是销售货物,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所谓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三)税率

  税目 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娱乐业 5-20%

  (四)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转升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一切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l)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乘客或者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从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购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更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如果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前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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