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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听课笔记(1)

2007年04月1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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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课  税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本质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一)税收体现分配关系

  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是个分配范畴。

  (二)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

  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权力实现的分配。国家征税不受所有权的限制,对不同所有者普遍适用。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更普遍的形式。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

  (一)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从直观的角度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的。税收的这个特征,是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决定的。

  (二)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这种固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把对什么征、对谁征和征多少,在征税之前就固定下来。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

  税收的“三性”成为区别税与非税的重要依据。判断什么是税,什么不是税,不在于它的名称是什么,而要看它是否同时具有税收三个特征。

  三、税收的职能

  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具体说,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所回答的是税收能够干什么的问题。税收职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性和客观性。

  (一)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3)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

  (二)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 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

  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保证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意义十分重大。相反,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无论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还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严重破坏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直接调节社会的消费总量和投资总量,使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均衡。

  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

  税收对投资产生影响,进而会影响资源的配置。

  投资的目的总是在于取得收益,根据收益取得的保险程度不同,可以将投资区分为安全性投资和风险性投资。就安全性投资和风险性投资而言,税收对这些投资收入处理方式不同将引起资本向不同方向的流动。从各类风险性投资来看,资本总是向那些风险小收益大的地方流动。有些投资即令是风险大,但预期收益也很高,人们还是乐于投资的,当然税收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

  由于税收的税率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因而它们对公平分配财富具有不同的效果。比例税和累进税具有公平分配财富的作用,累进税更为有效,因为纳税人财富越多,他应缴纳的税也就越多,他从总财富中应拿出交给国家的份额也就越大;相反,收入不多,税率就低甚至免税,自己保留着更大的份额。这样,就全社会范围来看,财富的分配是趋于公平的。

  四、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

  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我们把税收的这种阶级属性称为税收的性质税收的本质与税收的性质不同。

  (一)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

  (二)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五、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狭义的税收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各种税收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法、征收办法、规定等。广义的税收制度除上述税法、征管法等法规外,还包括税务机构设置、计划会计统计、税务行政复议、征管组织形式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税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

  六、税法及分类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基础。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法学角度,税法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税法的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更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更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根据更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税收规章是指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更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二)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处罚程序、税务行使组织程序和税务争议处理程序。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按税法地位分类

  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更高法律地位和更高法律效力的税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通用条款、税权划分、基本税收权利与义务、征收程序、法律责任、行政协助。税务争议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较为典型的税收通则法即税收基本法。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单行法受税收通则法的约束和指导。税收单行法是相对于税收通则法而言的,就是说,税收通则法以外的税法都属于税收单行法。

  (四)按税收管辖权分类

  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更高权力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国际税收惯例等。其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抵免以及无差别待遇、更惠国待遇等。

  七、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津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其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

  1.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国家更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代表,是税法的制定者,但其并不直接行使国家课税权力,而是通过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在我国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这个系统中,国务院作为国家更高行政机关,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税收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管理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由财政部制定一部分税收政策,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比较具体的税收政策,并负责具体实施税法,组织征收管理工作。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套行政执法系统。此外,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因而也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税务机关的权利即依法行使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征税权。(2)税法解释权。(3)估税权。(4)委托代征权。(5)税收保全权。(6)强制执行权。指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收缴税款。(7)行政处罚权。(8)税收检查权。(9)税款追征权。

  我国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2)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3)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4)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5)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纳税人,即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者。此外,还包括纳税担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者。

  纳税主体的权利在税法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我国现行税法中赋于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延期纳税权。(2)申请减免税权。(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4)委托税务代理权。(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6)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是税法规范的重点和核心,纳税主体的义务为:(1)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2)依法设置帐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3)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4)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5)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6)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它法定处罚。

  3.法律责任

  法津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而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从物质实体上看,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与征税对象较为接近,如财产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拥有的某些财产,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从行为上看,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主体所完成的一定工作,如办理纳税登记、进行纳税检查、处理税务纠纷以及纳税人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等行为,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依法征税、减免税等行政行为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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