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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讲师王学军《中国税制》应试精华(10)

2007年01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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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征税对象

  外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六)计税依据

  外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概念,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

  2.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

  (1)不得列为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项目

  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②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③资本的利息; ④各项所得税税款; 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⑥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⑦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⑧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⑨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⑩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同于内资的有: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2)准予列支的特殊项目。

  ①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②合理的借款利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所谓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不应列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③合理的交际应酬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交际应酬的实际情况,税法对交际应酬费采用了既限定条件又限定金额准予列支的办法:

  限定的条件是,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并应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

  交际应酬费

  计提标准 限额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如工业、商业、种养植业等

  1500万元以上 3‰

  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上 10‰ 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

  500万元以上 5‰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例题]某生产性中外投资企业,2002年的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固定资产出租收入300万元,当年发生交际应酬费30万元,纳税处理为:

  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1500×5‰+(4000-1500)×3‰+300×10‰=15+3=18(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12(万元)

  ④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⑤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⑥准许计提坏账准备。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与摊销

  ①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③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不能一次摊入成本,应该按期逐年提取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更短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可以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经财政部批准执行。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没有实体而有获利效能的资产,如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及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一次摊入成本,必须分期摊销。摊销的办法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投资各方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为原价;作价买进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分期摊销。摊销的年限:凡规定有使用期限的,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分10年摊销。

  对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合理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海洋石油企业的勘探费用,相当于其他企业的筹办费用,其他企业的筹办费用一般都需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分期摊销。对海洋石油企业规定摊销期不得少于1年,也是较为优惠的。税法还规定,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因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人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

  (3)流动资产的盘存计价

  企业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副产品等都属于流动资产。对流动资产进行准确的盘存计价,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流动资产的盘存,应当按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几种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但是必须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计算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合作生产中分取产品的计价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收入金额。当时的市场价格,工业产品一般指产品出厂价格。没有出厂价格的,参照国营商业的批发价格。农、林、牧、水产品等,一般指国营商业的收购价格。以上所称“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意思是并不需要真正销售出去。

  ②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企业,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格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收入金额。所谓“定期调整的价格”,指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格,按照合作开采石油合同中确定的计算原油价格的办法,进行定期(如按季)调整,报经税务机关审定的计税价格。

  4.用核定企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凡不能按一般程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国企业,采取核定企业利润率的方法或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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