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普通心理学”串讲笔记(15)
第15章 人格(个性)理论
人格类型论:是根据某一原则或标准,将人划分成相对简单的几种类型,把具有相似人格特征的人归于同一类。
类型论:是在人格的共同性和个别性的基础上划分的,所谓人格类型是一群人与另一群人之间相区别的特性的标志。
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提出人格的内外倾类型理论。
人格特质:美国人格特质理论创始人阿尔波特认为,特质是构成人格结构的基本单位,它是人对环境刺激反应的一种内在的行为倾向性,这种倾向性是个人遗传因素和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
论述:阿尔波特的特质论:
1.阿尔波特认为人格结构中包含两类特质:共同特质和个人特质。共同特质是同一文化形态下的人们所共有的行为倾向。个人特质是个人所独有的,代表个人的性格倾向,它主要决定人的行为方式,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差异。
2.阿尔波特又把个人特质按照它们对人格的影响和意义的不同,划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枢纽特质、核心特质和次要特质。
①枢纽特质,这是个人更重要的特质,影响个体一切行为的性质,几乎渗透到个人全部生活的所有方面。使所有的行为都反映出它的影响。
②核心特质,代表一个人的主要行为倾向,它决定一类行为,但不是所有行为。
③次要特质,它不是人格的主要成分,也不太受人注目,对于描述一个人来说显得并不十分重要,在人的行为中渗透得极少,只在特殊场合下才出现的行为倾向,是个人无足轻重的特质,或者说是一个人的独特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