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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九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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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涵义:国家行政主体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时,国家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

  2、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

  3、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是现实已经产生或产生的;

  5、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三、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是落实宪法相应规定的需要;2、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3、是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的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

  3、法律规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害人;2、受害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3、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侵权行为机关;2、共同侵权机关;3、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职权导致侵权时的委托行政机关;5、侵权行为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6、复议相对人损害的复议机关(赔偿加重的部分)。

  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

  1、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请求行政赔偿应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有关法定事项。

  二、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2个月内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给赔偿请求人赔偿,或虽给予赔偿,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相对人赔偿后,应查明性质侵权行为的责任,如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凡损害不能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者,均进行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行政侵权涉及相对人财产,且相应财产存在和返还者,则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相应财产损坏但可恢复原状者,则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1、对人身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分侵犯人身自由、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造成死亡四类标准;

  2、对财产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分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财产拍卖价款、给予赔偿金等七种情形的标准。

  三、行政赔偿请求时效:请求时效为2年,自致害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公民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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