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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四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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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在静态上,行政立法也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即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同时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立法与特别行政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体制

  一、行政立法的体系: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根据组织法和特别授权法确定的权限进行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层级: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法律,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章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必须符合地方性法规,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抵触。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立法规则:行政立法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行政立法的起草:

  1、政府主管部门起草;

  2、政府法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学者参加的专门立法起草小组起草。

  三、征求意见;

  1、听取一般群众的意见;

  2、听取有厉害关系的个人、组织的意见

  3、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协商: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行政立法,与有关部门协商。

  五、审查和审议:

  1、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2、报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六、发布: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行政立法通常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有时相应立法另定生效日期。

  二、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行政立法失效有四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

  4、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

  三、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般有及于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则适用冲突法规范。

  四、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仅及于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及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利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

  第五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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