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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五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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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直接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主体涉及特定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政执法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

  3、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4、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较强的效率性。

  三、行政执法的分类:

  1、以行为本身内容、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2、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作用的不同情形为标准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处理

  一、行政处理的涵义: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而依法处理涉及相对人某种权益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众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行政执法行为。

  四、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向具有某种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补助金或有关实物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节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保障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相应行政管理的目标、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检查监督:指行政主体通过各种检查方式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情况,发现违法和其他守法问题,以便及时加以处理和纠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和行政管理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统计、信息监督:指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其他信息情报机构通过对国家机关以及个人、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和收集信息情报,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情况及相应资料,并对之进行分析,向行政决策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分析意见,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有关统计资料及信息情报,使之发挥直接的或潜在的监督作用。

  四、审计监督:指审计行政机关对国务院个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的监督行为。

  第四节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

  二、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

  2、约束、扣留;

  3、使用警戒、武器

  4、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三、执行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1、查封、扣押;

  2、冻结、划拨;

  3、扣缴、抵缴;

  4、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5、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

  6、执行罚;

  7、代执行;

  第五节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厂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和适用规则:

  1、依法处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3、公证、公开;4、一事不再罚;5、裁量适当。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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