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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三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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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内容上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内在联系性以及在收集、认定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3、可定案证据必须在法庭出示和经法庭审查。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和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

  1、当事人享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2、原告和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拒绝被告自行向其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在人民法院向其调取证据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

  4、法定鉴定部门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应人民法院要求,有义务进行有关鉴定和提供鉴定结论。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收集和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调取、收集规则:1、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1、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核实;2、审查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3、审查证据必须全面、客观。

  二、行政诉讼证据采用规则:1、书证以采用原件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副本、节录本;2、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应有其他证据佐证;3、证人证言应经法庭质证;4、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法定要求,其制作符合法定程序;5、物证以采用原物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复制品或照片;6、个证据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全面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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