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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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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司法的涵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3、行政司法程序较一般程序正式、严格,较普通司法程序简便、灵活;

  4、行政司法不存在统一的体系。

  三、行政司法的种类:1、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3、行政仲裁;4、行政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申请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是否满足申请方申请的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5、一级复议制;

  6、不适当调解。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涉及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行政许可行为;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6、发放抚恤金行为;7、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第三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法定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裁决的主要范围: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第四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一、专门行政裁判制度的涵义: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民事或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二、专门行政裁判的主要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我国目前专门裁判主要限于两个领域:商标管理领域的争议案件和专利领域的争议案件。

  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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