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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五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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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涵义: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种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管理中法律适用的审查;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第二节行政审判的依据

  一、行政审判依据的涵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准则。

  二、行政审判依据的种类: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节行政审判的“参照规章”

  一、“参照规章”的涵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二、参照规章的类别:1、国务院部、委制定、方法部的规章;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分布的规章;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4、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第四节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一、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的涵义:在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因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行政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的,且相互不一致的规范调整而产生的需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的情形。

  二、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高层级规范优于低层级规范;4、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更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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