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二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的程度,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界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1、在单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授权法)中分别规定;2、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作概括规定;3、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基本标准:1、被诉讼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讼行政行为是法定可诉性行为;3、行政相对人认为相应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列举规定的可诉性行为: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对相对人认为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颁发证照行为;5、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发放抚恤金的行为;7、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概括性规定的可诉讼性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所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均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节几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国家行为: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政治性,或特别紧急,特别需要保密的行政行为,主要为国防、外交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更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