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二章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为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2、行政法治监督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相互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二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
1、涵义: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2、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更经常、更直接、更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地位表现在:
<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
<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执行本身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
第三节国家公务员与行政行为的其他实施者
一、国家公务员:指国家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就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考核、奖惩事项与所在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在行使所授权行政职权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国家公务员。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节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
1、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五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一、行政法制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1、主要是对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2、人民法源主要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对违反法纪,构成犯罪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实行行政法制监督;
4、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政纪监督;
5、审计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财政监督;
6、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则是其他监督启动的基本动力,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