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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涵义: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原则、制度和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1、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2、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3、行政主体不能作原告。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宗旨与功能

  一、行政诉讼法的涵义:指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1、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1、定位功能;2、规范功能;3、统一功能;4、矫正功能;5、引导功能;6、促进功能;7、宣教功能。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与制度:1、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5、公开审判制度;6、回避制度;7、辩论制度;8、合议制度;9、两审终审制度;10、检查监督制度。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与制度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2、特定主管原则;

  3、法定复议前置制度;

  4、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5、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责任制度;

  6、不适用调解制度;

  7、有限司法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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