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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八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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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行政机关一方在行政合同关系中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的救济途径解决。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人事聘合同;计划生育目标及交通安全目标保障合同等。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1、有助于更好的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相互扯皮和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

  3、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4、有利于双方争议和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

  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接触

  一、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1、适于行政需要;2、不超越行政权限;3、内容合法。

  二、行政合同缔结方式: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

  三、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1、行政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合同;2、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变更合同。

  五、行政合同的解除:1、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解除合同;2、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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