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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3)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7月底活动

  第三节 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任免与聘任

  一、公证员的条件

  (一)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

  1.政治品德条件。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

  3.年龄条件

  4.国籍条件

  5.专业条件

  (二)公证员资格的取得

  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

  二、公证员的任免

  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各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同样也以这种方式任命。

  1996年1月1日起,司法部决定实行公证员执业注册制,执行公证员职务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该执照每年注册一次。

  三、公证处的主任负责制和人员聘用制

  公证处的主任应当由公证处成员选举产生,公证处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公证处聘用,实行聘用制。

  第四节 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公证处的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免和聘用、经费管理、思想教育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一、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

  目前我国有国家级的公证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公证处,有市、县、州级的公

  证处,有的市辖区内也设有公证处,此外各种经济区、专业区也设有公证处。它们归不同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

  二、司法部通过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全国公证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节 公证员协会

  一、公证员协会的概念及其属性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

  三、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四、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福利;

  4.参加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公证员协会的图书资料;

  6.过公证员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公证员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证员协会的章程,执行公证员协会的决议;

  2.完成公证员协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三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

  我国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标志着公证机关的宗旨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是顺利完成公证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 客观真实原则

  办理公证证明,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

  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公证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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