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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三章

2008年04月3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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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

  一、狭义上的国际法是指:国际公法。

  二、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领土变更。

  三、国籍形成标准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四、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

  五、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

  六、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

  七、我国被批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的时间是:1996年。

  八、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1997年。

  九、完全的、无保留的、不能撤销的承认具体是指:法律承认。

  十、更严厉的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是:限制主权。

  十一、国际法主体必备的条件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国际社会的成员。

  十二、联合国制定的三大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十三、联合国更主要的审议机关是:联合国大会。

  十四、联合国正式成立于:1945年。

  十五、我国重新成为世贸成员是在:2001年。

  十六、退潮时海水退出更远的那条海岸线被称为:正常基线。

  十七、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十八、外国军舰经过我国邻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十九、联合国下属的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是:托管理事会。

  二十、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有: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十一、国家的元素有:居民、领土、主权、政权。

  二十二、国家责任形式有:限制主权、赔偿(更经常、更普遍)、道歉、国际审判。

  二十三、我国国籍的立法原则有:混合主义、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

  二十四、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为:谈判、签署、批准、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二十五、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二十六、其他国家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权、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权。

  二十七、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

  二十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十九、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它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它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而不是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它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它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十、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三十一、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泊。

  三十二、条约的特征。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三十三、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它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3、它更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

  4、它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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