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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2008年04月3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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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哪项为主导的法律关系:法院。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是民诉法的:对空间的效力。

  三、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出的时间是:开始审理时。

  四、当事人对有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

  五、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管辖权属于:原告住所地。

  六、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七、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当事人。

  八、拘留的更高期限:15日。

  九、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到庭的:延期审理。

  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十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

  十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十三、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是:第三人、证人、法定代理人。

  十四、属于给付之诉的诉讼案件有:遗产继承、赔偿损失、返还财物。

  十五、我国民事诉讼的效力是: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

  十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纠纷发生地。

  十七、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十八、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公开的有: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名誉侵权案。

  十九、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一审原告、一审被告、诉讼代理人。

  二十、案件再审的条件有:判决已生效、判决有错误。

  二十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更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十二、地域管辖的种类: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二十三、诉的构成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二十四、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分类: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十五、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诉讼中止和终结。

  5、判决和裁定。

  二十六、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十七、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辩论原则。

  3、处分原则。

  4、调解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二十八、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必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

  3、必须是在诉讼中进行的。

  4、必须有碍于诉讼的进行且未达到犯罪程度。

  二十九、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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