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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九章

2008年04月3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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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一、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通过于:1979年。

  二、我国刑法把犯罪分成:10类。

  三、管制的更高期限为:3年。拘役更高期限为:1年。有期徒刑更低期限为:半年。

  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之外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更高刑在几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年。

  五、判决管制的,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六、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七、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溯及力标准有:

  1、从旧原则。

  2、从轻原则。

  3、从新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5、从新兼从轻原则。

  八、犯罪构成的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犯罪客观。

  九、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

  十、犯罪主观方面通常是指:故意、过失。

  十一、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有: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生理病理、不法侵害。

  十二、在我国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十三、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十四、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是:危害行为。

  十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十六、共同犯罪的三个要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2、共同故意。

  3、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十七、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1、为了他人或自己的合法利益。

  2、危险正在发生。

  3、不得已而采取。

  4、避险不能过当。

  十八、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

  十九、我国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对我国刑法的任务作明确规定: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十、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触犯的是刑法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十一、犯罪主体具备的条件。

  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十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爆炸等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对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应责令家长和监护人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十三、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

  3、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不针对第三人。

  4、防卫不能过当。

  二十四、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十五、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十六、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七、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十八、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一种更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二十九、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十、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规定。

  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4、规定了“死缓”制度。

  三十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

  三十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三十三、假释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十四、我国刑法上的时效?

  1、法定更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更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更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更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20年以后须追诉的,需报更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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