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08年10月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笔记(1)

08年10月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笔记(1)

2008年10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查分预约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4、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我国劳动法体系结构:由下列法律制度组成:

  1、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4、工资制度;

  5、劳动安全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7、职业培训制度;

  8、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9、劳动争议制度;

  10、监督检查制度;

  11、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

  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7、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8、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工法规:是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剥削工人公开使用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阶段:

  1、1949-1956,建立和形成时期;

  2、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

  3、1976年至今,恢复和大发展时期。

  国际劳动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主张采取国际统一行动处理劳资关系中普遍、共同的问题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影响成员国劳动立法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作用:

  1、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未批准公约的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动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

  2、建议书供各国在制定本国劳动法律时参考;

  3、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这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内容是劳动,双方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