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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28)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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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讲了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个规则一般称为证据法,是民事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制度。曾经一名外国学者做了这样一个比喻: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就好比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脊梁。如果民事诉讼法没有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话,那么整一部民事诉讼法也会陷入瘫痪。为什么说证据制度有如此高的地位呢?证据制度是一项发现案件真实情况,让法官赖以认定证据的一项制度。

  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互动的过程就是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清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哪一些是真实的,哪一些是虚伪的,发现真实,认定真实是第一项工作;二是在发现真实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后面这项工作相对简单,有了基础事实,要适用法律只需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在学民法时,如果有案例分析题,只要对应相应的条文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答案,但与法官判案不一样,在分析题当中,事实已经知道,法官在审理当中更重要的工作就是查明案件的事实。

  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我们只能通过现存的一些蛛丝马迹发现发生于既往的事实。整个诉讼的过程非常漫长,其中90%的时间是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用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方法就是证据。因此,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民事诉讼等程序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发现真实、运用证据相关联。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就是一种事实,其作用就是证明发生在过去的案件的真实情况。人类在有了国家有了纠纷之后都是用诉讼来解决矛盾与纠纷。在人类尚未进入文明时代时,人类用于是发现证据真实情况的方法是神判法。是依靠神的意志,神的判断来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制度。这是非常愚昧的制度。

  比如说在法庭上甲说乙偷了他钱,乙说自己没有偷钱,这时法官会让差役支起一口大的油锅,命令原被告双方把手放入沸腾的油锅中,这样原被告双方的手就会受到很重的烫伤,法官会让差役们把双方的手用纱面包起来,并且盖上封印不让治疗。三天之后,在法庭上当着老百姓的面把纱面拆开,伤恢复得快的人就认为是得到了上天的眷顾,手伤得严重的人就被认定为错误的人,而手恢复得快的人就被认为是正确的人。就靠这种方法来认定事实。

  又比如说,一个妇女被他的丈夫指责犯有通奸罪,把妇女放进一个猪笼中,扔到河流中,一柱香时间后,把这个妇女捞出来,如果这个妇女被淹死了,就认为上天已经惩罚了她,判了死刑;如果捞上来没有死,就认为上天认为她是贞洁的,司法官就判定她并没有和别人能奸。

  在今天看起来,在当时的神判法是非常野蛮、愚昧和落后的。但这些方法属于当时人类的认识水平。我们今天判决的方法对于未来的人来看,也是非常愚昧的。所以愚昧与进步与否要放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来看。在当代,认定事实比较科学的方法就是用证据的方法来发现发生在过去的案件的真实。证据能发现过去真实情况的原因来举例说明。

  比如一个人眼圈发黑,这是存在现在的一个事实。我们就可以推测这个人昨天晚上没有睡好。这个人熬夜是发生在过去的一个事实。黑眼圈这个现在的事实用来证明过去事实,黑眼圈就是一个证据。这个人昨天晚上熬夜就是证据证明的对象。在两个事实之间有一个联接点是人类的经验。如果熬夜,第二天眼圈一般是发黑的。依靠经验就可以通过现在的事实推测出发生在既往的事实。比如说在法庭上看到一个借条写着被告欠原告一万块钱。现存的事实说明被告在过去的某个时间向原告借过钱。因为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不会无缘无故地给别人写欠条

  换言之,证据就是现在存在的为我们能看到的事实,这个事实根据人类的生活经验是能够推导出来一个发生在过去的事实的。这种用来证明发生在过去的事实的现存的事实就把它称为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的概念。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的包括三个基本特征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特征讲的是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就是一个证据材料有资格成为法官判断过去事实的依据。反之,如果它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话就不具有证据能力。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是衡量一个证据是不是能成为法官判断事实依据的资格。证据的三个特性是证据材料走进法庭、法官自由心证的入门的条件。

  第一个特性强调证据必须有一个客观性。它有两个含义,一是证据材料本身的真实性。二是证据材料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出来的。例如原告向法官说昨天晚上做了一个梦,梦见上天告诉说钱是被被告偷的。梦境并没有客观性而是主观想想象出来的。

  第二个特性是证据的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现实证据与过去事实有无关联性就是运用经验是否把两个东西联系起来。例如,黑眼圈现在的事实与这个人昨晚没有睡好,经验告诉我们是有关联性的。又比如说,一个人第二天早上神采奕奕,与他昨天晚上打麻将输了钱就没有关联性,在生活中两者没有存在联系,因此,就没有关联性。关联性是根据生活经验来判断的。在判断证据方面强调经验的存在,在西方国家对法官都有年龄要求,年轻人不能当法官,只有生活阅历丰富、中年以后的人才可以当法官。

  在外国,不同的法庭对法官的要求不同。比如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庭,对于法官必须是有婚姻经历并且是中年以上。裁判者对于婚姻要有经验。如果一个没有结婚甚至没有恋爱经验刚刚毕业的小伙子,对一个丈夫因为自己妻子做饭草率而提出离婚的事情就会不理解。

  证据的合法性是考核的重点,强调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二是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有七种形式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当事人向法官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是七种中的一种,否则就会认为不具有合法性。

  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强调,

  第一,法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刑迅逼供是严重违反证据收集程序的。如果用这种方法收集的即使是真实的,也不会被法庭采纳。

  第二,当事人在自行收集证据时,收集的手段不能侵犯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妻子怀疑丈夫包二奶,就雇请私人侦探跟踪丈夫,有一天私人侦探报告说他的丈夫和情人进入一个房间里,这个妻子就雇佣开锁匠把房门强行撬开,用摄录机把丈夫和情人通奸的镜头拍下来,这是可以证明丈夫有通奸行为,但是她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丈夫及情人的人身权。首先,破门而入,侵犯了宪法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拍摄隐私镜头,侵犯了隐私权。因此,即使妻子的证据真实,但是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违反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不会被法庭所采纳。

  以上说的三种特性是判断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资格的条件。如果违反其中任何一个,哪怕证据是真的,更终也不会被法庭采纳。

  民事诉讼证据的上述三个特征直接决定了有关证据材料证据能力的有无,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一种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资格。上述三性并不能决定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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